日期:2015-12-27(原创文章,禁止转载)
近日,图们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惯偷盗窃案件,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。在此之前,2009年8月14日、2010年5月12日、2011年9月28日,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、有期徒刑10个月、有期徒刑11个月,于2012年4月25日刑满释放。 2014年5月28日,刘某在图们市向上街合租房内,盗窃平板电脑1台和人民币1000元。2014年7月1日,刘某用之前配好的钥匙开锁进入向上街一合租房内,盗窃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、金项链1条。2014年7月,刘某用之前盗窃的钥匙开锁进入敦化市某居民家中,盗窃台式电脑机箱6台、液晶显示器8台、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。 经法庭审理认为,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刑罚执行完毕以后,在5年以内再犯,系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